01 · 序言
观看 3D 电影时不可或缺的 3D 眼镜的使用,如今正悄悄发生着变化,逐渐从影院直接免费提供向影院提示观影者自带或租借、购买转变。2023年春节假期,贺岁档影片掀起了观影热潮。然而,不少观众到电影院才发现,原本免费提供的3D眼镜如今需要自行购买了。随着付费眼镜逐渐出现在更多影院内,背后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变化的出现也引起各方热议。
02 ·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月份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多起电影院消费投诉,消费者表示春节期间在电影院观看3D电影时,被告知需自行购买3D眼镜。针对消费者投诉及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金凤凰电影院、万达影城东方红店等4家被投诉电影院进行了约谈。约谈会上,执法人员向商家普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知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3D眼镜是其应承担的服务义务,恶意引导消费者自费购买3D眼镜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且执法人员要求4家影城立即整改,将免费3D眼镜展示在检票口,并以标语和口头提示的形式,明确告知消费者可自行选择免费3D眼镜。
案例二:
2022年8月17日,消费者王女士在遂宁万达广场影院花102元购买了两张3D电影票,取票后却被告知3D眼镜需要自费购买或租赁,框架眼镜5元/副,夹片眼镜10元/副,王女士虽然认为其做法不合理,但为保证顺利观影,还是购买了一个框架眼镜和一个夹片眼镜,共计15元。观影后,王女士向遂宁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投诉。接到王女士投诉后,遂宁市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与影院方进行约谈,督促遂宁万达广场影院退还消费者王女士购买3D眼镜费用15元。
遂宁市消委结合近期3D眼镜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同步启动“诉转案”程序,将此线索移交给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理。遂宁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调查后发现,该影院于2022年4月29日开始,在向消费者提供3D电影服务的同时,向消费者销售3D眼镜,至2023年1月7日,共向消费者销售15422副3D眼镜,其中买食品饮料套餐赠送3D眼镜14410副、单独销售3D眼镜1012副。经立案调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该影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4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04 · 法理透析
当下,电影观赏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大众消费,通常情况下,购买电影的票价已经包含了此次观影的各项相关费用及服务。就3D电影而言,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措施。而院方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首先,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影院方针对3D眼镜额外收费,将本应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单方设定为收费内容,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还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格式条款有两个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预先拟定的;第二,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因此,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所以为保障相对人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仅仅要保证真实性,还要保证其提供的信息是涵盖了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意愿的全面性进行比较的重要信息。
以上案例中影院方的收费行为事实上就是为自身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当认定其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影院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侵害消费者享有的主要权利,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理应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赔偿。此类消费纠纷事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部分消费者往往因为钱款数额不大而对此默认妥协,事后也就不了了之,希望大家务必引起重视,以便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05 · 划重点
影院3D眼镜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电影院单方面告知顾客3D眼镜需要付费,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的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影院的3D眼镜允许收费的前提条件是提供免费和收费两种规格的3D眼镜,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需要购买3D眼镜,以便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现场和有关商家进行沟通和协调,协商不成的,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同时也提醒大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以便更好地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