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近期,多地政府发放新一轮惠民消费券,你抢到了吗?政府发放消费券,不仅能刺激消费,释放市场潜力、助推经济发展,又能让利群众提振消费、助商惠民。多地消费券使用说明明确规定“本券不可转让出售”,却仍有用户利用监管漏洞,薅起政府“羊毛”。在活动期间,参与活动的用户如存在倒卖、套现消费券等不法行为,影响和危害消费券正常发放、使用环境,一经查实,不仅将取消其抢券、用券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还要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手段或《刑法》的司法手段予以惩戒!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
违法嫌疑人赵某于2022年5月29日至6月11日,通过组建微信群,以1.5折至4.5折的价格收购政府消费券,之后通过微信出售,从中牟利3000余元。赵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倒卖有价票证,警方已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被告人钟某、宋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至5月29日与赵某合谋,通过虚构他人消费行为,使用政府发行的消费券,骗取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26750元,其中淄博市某饭店分得人民币10700元。最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钟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0年8月10日至8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和何某通过微信群大量获取了政府补贴资金消费券的二维码,分别在合协文体店和欧度服饰店内,使用银联POS机,通过扫消费券二维码的方式进行虚假消费,骗取国家惠民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3,890元。最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没收被告二人违法所得资金,上缴国库。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毀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
价票证、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法理透析
倒卖消费券属违法行为。倒卖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而转卖的行为,而政府消费券是由国家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并在社会上公开的一种有价凭证,在本质上属于有价票证,对于以盈利为目的转卖消费券的,构成倒卖有价票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套现消费券涉嫌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法分子在领取政府发行的消费券后,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虚构消费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使用消费券支付货币,使政府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获取政府补贴资金,以此牟利,政府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构成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则成立诈骗罪,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涉案数额不大,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政府消费券,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消费券真正功能的实现,也与我国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相悖。一切市场参与者应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消费者,应当合法合规领取、使用消费券,不倒买倒卖、套现消费券,不传播有关套现消费券等违法信息;作为商家,应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支持不参与套现消费券等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五、划重点
1.数额较大是界定罪与非罪的界点。根据司法解释,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在此幅度范围内,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认定标准不同),方能被认定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数额不大的,以诈骗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刷单套现消费券、倒买倒卖消费券、利用软件作弊套抢消费券等均属不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消费券发放使用期间,消费者、商家如发现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套现、倒卖消费券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4.在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发布、传播套现消费券等信息涉嫌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该罪的实质是对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入罪。认定该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套现消费券是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利用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发布、传播套现消费券等信息,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中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情形,应依照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