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 言
根据“女童保护”统计,在2021年媒体曝光的223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有105起是施害人多次作案,占比47.09%;有7起案例的罪犯曾因性犯罪受到处罚,其中部分为教职工。近年来媒体也报道了许多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猥亵儿童并被法院判处终身从业禁止。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专业教职人员,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他们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在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伤害了整个教师队伍在社会中的美好形象,应依法从严惩治,对此我国也从法律角度作出了有力的回击,进一步加强对此类受害者的保护,还给孩子们一个清澈无瑕的世界。
二、相关案例
1、2019年至2020年间,返聘教师许某某多次单独或在有其他同学在场时猥亵多名女童,受害女童报警称欲轻生才案发。2020年11月17日,合肥庐阳法院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对其终身禁业。
2、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猥亵儿童案一审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学校外聘指导教师的机会,多次在“一对一”单独授课期间猥亵女童,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同时宣告终身禁止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3、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某非学科类培训学校担任指导老师期间,利用教学便利,多次触摸多名女童的隐私部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法院少年法庭对这起猥亵儿童案依法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禁止陈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1)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2)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法理透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就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以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同时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从准入方面,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该规定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向全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有利于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此外,一些教职员工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采取诱骗、威胁等手段,利用学生对自己缺乏防备、不敢轻易反抗等心理,客观上存在较大的作案机会。另一方面,学校、培训中心等既是儿童的临时监护场所,也是儿童密集活动的场所,自然也成为了性侵案高发地。故我国在制度层面严格禁止有前科的人再次进入这些行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关爱未成年人,就要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给予最有力的法治保护。
五、划重点
1. 虽然《刑法》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三年到五年,但同时也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从业禁止的期限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相应的司法解释等规定,根据不同的群体、不同的犯罪情形确定:
(1)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3)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4)教职员工实施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