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今年6月,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引发社会的热切关注,该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与此同时出现了不少人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犯。恶势力的打压,使这些受害者在被侵害后敢怒不敢言。但这些“恶势力”纠集在一起实施犯罪行为到底是不是黑社会,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这便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有一个问题……
02、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16年始,周某松、江某松、高某显等人先后实施了组织、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信用卡管理、随意殴打他人等非法行为。 2020年,一审法院判处分别周某松等人犯组织、参与、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后二审法院改判认定为周某松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二:
2017年7月,张某以讨要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张某然、任某丰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以非常规手段向被害人赵某、马某等人索要欠款,并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拘禁被害人。其中被告人张某然、任某丰参与非法拘禁犯罪3次。2018年,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然、任某丰参加为张某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三:
2022年6月,在唐山一家烧烤店,陈某志等人在吃烧烤时,对王某某性骚扰遭拒后殴打王某某。后因该案件,另查明陈某志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9月,陈谋志以寻性滋事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数罪并罚,但最终被认定为是恶势力集团纠集犯罪而非黑社会。
0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组织的违反犯罪组织。
第五条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 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04、法理透析
“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萌芽雏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恶势力”发展的高级阶段。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为“恶势力”犯罪。黑社会与“恶势力”犯罪组织的刑法界定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性。
首先是关联性,一是组织关联性,二者均具备一定的组织性,都会形成一个比较有序的组织团伙,其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层次和详细分工。二是逐利性关联性,二者都具备一定的逐利性,这种逐利性使得这些非法组织以暴力等非法手段通过不同途径获取非法利益。三是行为关联性,二者都是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两种犯罪组织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均具有一定的暴力性,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狠对狠的方式。四是危害关联性,二者的成员活动范围在一定的地域,包括自然地理区域、行政区域等多种范围,在这些区域内欺压百姓,实施一定行业的垄断行为。
其次是区别性,一是组织程度的区别性,我国《刑法》第 294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双重含义: 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构成的犯罪; 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再者,和社会性质的组织内部分工更加明确,犯罪集团自成体系,可以形成一个闭合的“犯罪圈”。而“恶势力”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并且相比于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集团,“恶势力”的人员分工并没有其细致,并不能形成一个犯罪的“闭合状态”。二是经济实力的区别,“黑社会”的经济特征表现在企业化、公司化、集团化、合法化运营,不少“黑社会”组织有明显合法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的犯罪具有更加强大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经济领域的绝对垄断。三是行为方式的区别性,“黑社会”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是以组织者直接使用暴力或以组织者作为后盾采取的威胁行为。而“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关键是“恶势力”不是《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如果从刑法规范意义上评价,仅仅是量刑情节而已。
我们通俗的将有组织性的犯罪集团称作“黑社会”,但其实我们所说的纠集犯罪组成犯罪集团的通常为恶势力,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行为恰是恶势力所认定的标准,当然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虽然黑社会与恶势力的构成标准很相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要有明确的划分,因为法律制定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规范,如果因为黑社会和恶势力罪名、行为相近就笼统的判断就失去了立法的初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由来已久,我国各地区、行业都掀起了扫黑除恶的浪潮。但其中不乏还有犯罪分子想要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法律规定虽然不可以做到方方面面事无巨细,但是法律会让那些处于灰暗地带的“行为”无所遁形。
05、划重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组织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 1、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2、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 3、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