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6月10日,唐山打人事件引起公众热议,许多网友提出疑问,为什么这些暴徒敢竟然在公众场合公然调戏女性,目的没有得逞竟然还大打出手,再加上案发之后当地警方没有第一时间介入抓人。这让很多网友质疑这些暴徒背后是否有保护伞呢?为何他们顶风作案却又能相安无事呢?尤其近年来此类案件层出不穷,其黑恶势力后的“保护伞”问题引人深思。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22年8月29日,在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下,河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陈某志等涉嫌恶势力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马某军及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机场路派出所所长胡某、长虹道警务站副站长韩某勇、机场路派出所民警陈某伟、光明里派出所原所长范某峰、光明里派出所副所长王某伟、乔屯派出所副所长王某鹏、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级警长安某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案例二
2014年至2015年10月期间,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薛某存在修建兰州新区7号湖项目过程中,将该工程承包给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原三级警长、二级警督常某军,并承诺支付工程款。常某军在薛某存授意下,以修湖为名违法挖卖砂石矿产资源,价值达330余万元。2022年4月,常某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09年至2011年,湖南省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某良在担任漉湖芦苇场党委书记、场长期间,收受夏某安贿赂,违规签订承包合同,为该组织长期侵占洞庭湖湿地提供支持和便利。邓某祥、王某良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原省畜牧水产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原省林业厅)等部门和益阳、岳阳两地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因履职不力、执法监管缺位被问责追责,103人受到相应处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三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十六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透析
对大众来说,我国的公职人员应当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应当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时时刻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做人民的“保护伞”。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心为民所想”。而不是像一些公职人员利欲熏心、知法犯法,不断触碰法律底线、挑战法律权威,利用自身的权力和职务便利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纵容犯罪分子一次又一次的违法行为。
由于“保护伞”问题层出不穷,一些黑恶势力为了更方便的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各种手段在政府内寻求“保护伞”,而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甘于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但是“保护伞”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受到破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污染政治生态,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不挖出保护伞,黑恶势力依然具备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无法彻底根除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所以,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以及为了建设廉政清风的政府环境,我国不断推出各项法律法规,势必严打“保护伞”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就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打击“保护伞”势在必行。一切滥用公权力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政府的根本宗旨,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坚守初心,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这样才能使公权力不滥用,同时,人民在遭遇不公对待时同样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出和谐安定的社会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