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宠物,对于许多养宠人士来说宠物就是家人、朋友一般的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欢乐。但同时也有一些“铲屎官”缺乏依法文明养犬的意识,对自己的宠物盲目自信,出门遛狗不拴绳,给其他人带来恐慌,甚至造成损害。
02相关案例<<<<
案例一:
9月15日19时,王某在路上散步,突然被窜出一只大狗撞倒。随即,王某被送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骶骨骨折,多处损伤。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接110指令到达现场,查明大狗系何某所养,且事发时,何某的狗并未牵绳。王某遂起诉何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3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作为该宠物犬的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对王某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二:
2019年的一个夜晚,刘某带着自家的德国牧羊犬散步,在没有拴绳的情况下,犬只突然袭击了正在附近散步的张某,导致张某当场摔倒。次日到医院就诊时,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之后张某报警,民警通过调阅事发时监控确认狗主人是刘某。然而刘某认为这件事纯属意外,拒绝赔偿。为此,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裁决。经过调解,刘某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和威胁。最终,刘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案例三:
9月11日,网友发布一则视频,重庆一位老人牵着大狗在路边与其他狗主人聊天时,2只未牵绳小狗与大狗发生缠斗。期间,疑似小狗主人的白衣男子冲上前多次脚踹大狗,导致牵着大狗的老人摔倒在地。12日,发布者表示,大狗的主人和自己取得联系,双方进行了沟通,踢人者已经答应登门道歉,并且做出赔偿。
0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04法理透析<<<<
随着养宠人数的不断增加,不牵绳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也日益增加,往往会引发很多麻烦,如路人被宠物狗惊吓、咬伤甚至致死的新闻报道不在少数,不仅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也有可能会对其他宠物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因遛狗不牵绳而受到了实际的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到法院起诉,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是基于被饲养动物存在危险性,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危险性负有控制管理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控制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养宠物虽然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但自由不等于肆意妄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包容和谐的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在享受各种权力被保护的同时也应当积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遛狗拴绳不仅仅是法律的具体要求,也是新时代公民维护社会公德的具体表现。在享受宠物带给自己快乐的同时,“铲屎官”们也要积极承担起责任,出门遛狗记得牵绳,做好防护准备,保证他人安全,同时也是对爱犬的一种爱护。
05划重点<<<<
1.目前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养犬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也明确从法律层面对“遛狗牵绳”这一行为做出规制。请各位“铲屎官”务必要熟悉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疏忽自己狗狗存在的危险因素。如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怒狗的行为,作为犬只饲养人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2.被侵权人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在遭遇宠物犬侵害时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者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狗、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
3.狗狗的性情具有不稳定性,在路上即使遇到牵绳的狗狗,也请不要故意做出挑逗、激怒、投打、诱使狗狗等带有挑衅意味的行为,一旦狗狗失控,其后果不仅可能会造成自身损害,也会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做出上述行为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都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造成的损失。